公司因不服上述两判决于2006年1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,2006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(2006)高行终字第248号、(2006)高行终字第253号判决,维持了“散利痛”商标,撤销了“散列通”商标。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,2008年5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《受理案件通知书》(2007)行监字第111-1号、(2007)行监字第112-1号),接受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毫无疑问,西南药业发的这个案告实际上是在暗示投资者: 翻案有望。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9月20日《国家标准颁布件》及《国家药品标准》中载明:“正式名称: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(Ⅱ),曾用名散利痛片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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