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今天是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在商品分类第30类申请注册咖啡、巧克力、糖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“鸟巢”商标异议截止的最后一天。
上述商标申请于2005年4月30日,经商标局审查后于2007年10月28日刊登在第1093期商标公告,根据商标法规定,商标在刊登公告后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将予以注册,异议截止日期按照商标局的一贯方法应当计算为1月27日,由于当天不是工作日,该期限顺延一天,也就是今天。
将鸟巢作为商标申请,是为了保护奥运工程的知识产权,其目的和举动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,但在国家体育场申请注册的数十个鸟巢商标中,这个30类指定咖啡的商标引起了我的兴趣。
因为在我国最知名的咖啡商标叫“雀巢”,而雀巢的字面意思和鸟巢相同。
我询问了几位朋友,大家都觉得鸟巢和雀巢虽然字面含义相似,但由于鸟巢特指奥运主场馆,不会和雀巢产生混淆。
我同意朋友们的观点,但是国家体育场万一将“鸟巢”商标进行商业开发,许可他人生产和使用鸟巢为商标的咖啡,以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一贯的强势态度,没准会认为鸟巢咖啡会影响雀巢咖啡的市场。
王浩感兴趣的是雀巢公司会不会对这个商标提出异议。我想这个决定对雀巢公司来讲是很难的。
有朋友说其实也不难,如果雀巢公司获得国家体育场的许可,获得鸟巢咖啡的独占使用权,岂不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,雀巢公司可以借次进行一番奥运营销。(王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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